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胡熠平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协议离婚的法律风险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3-03 11:52)    点击:333

协议离婚的法律风险

  协议离婚的法律风险:

  1、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常常留有隐藏,对于离婚协议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

  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素质有限,因此,协议书中涉及财产、子女、债权债务的处分,往往考虑不周全,措辞不严谨,容易产生纠纷。加上有些婚姻登记机关的对离婚协议的内容审查不严格,在审核相关离婚协议时,看不到离婚协议书中隐藏的风险,或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因素,导致留有隐患。

  2、对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从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3、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协议离婚的协议书内容,不像法院的判决和调解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协议离婚后,当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内容时,另一方必须向法院另行起诉解决,而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不一定百分之百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通过法院达成的调解离婚,或是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才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一方不履行调解书或判决书的内容时,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强制措施使对方必须履行义务,更有保障。

  结婚登记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胡熠平律师提供“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公司法务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胡熠平律师,胡熠平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胡熠平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15390401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胡熠平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临沂律师 | 临沂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胡熠平律师主页,您是第22483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