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肇事为什么一直以车辆所有、控制、支配、利益作为判定责任的界限呢?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6-06 15:21) 点击:280 |
道路交通肇事为什么一直以车辆所有、控制、支配、利益作为判定责任的界限呢? 这和车辆作为交通工具所带来的危险性相关。行为的危险性通常是该行为主体的注意义务,判定过错的根据。 有人认为车为工具,肇事司机为使用工具之人,工具提供者不应承担责任。好比卖刀给凶手,卖刀者不必对凶手的行为承担责任一样。这一理论粗看有理细想就有些问题了,问题是道理虽对但不能比喻车辆肇事,因为车主不是卖刀者,卖车的公司才是卖刀者,车主是买刀者,所以车主作为刀的使用者,就应该承担刀的危险防范义务,假使车主将这把刀雇人砍材,将他人砍伤,车主必然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如果车主将刀借给他人,也要看是否尽到应尽注意义务了,如若明知去砍人还借,恐怕还有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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